赋予的生产设备,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由登记当事人进行自主登记,确认提交登记信息时,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信息
北京在全国率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4月28日8点起,北京在全国率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此举为持续优化北京营商环境,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促进企业融资发展。依据相关要求,参照
国际先进做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试点带来了哪些变化?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是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动产抵押业务时,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不再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其次,登记规则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由登记当事人进行自主登记,确认提交登记信息时,该笔登记即生效,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流程也有变化:注册环节实行“线上填写注册信息+现场审核用户身份”;登记环节由当事人根据系统格式化内容,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即完成登记,登记系统为其自动出具登记证明。登记生效后,将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证明文件。同时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政策解读如何实现系统的有效衔接?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或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8:00,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仍在原系统办理。2019年4月28日8:00前当事人已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在原系统办理。动产是什么?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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