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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价格 外村人如何获取宅基地?

标签:土地 转让 宅基地 补偿费  日期:2020-03-05 15:48
外村人如何获取宅基地外村人不能买宅基地,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

相信大家都对农村宅基地并不陌生那么在2020年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据了解,此前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外村人如何获取宅基地

外村人不能买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要地随房一并转让。

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价格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不可以单独转让,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宅基地可以转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中国土地供给情况分析及土地利用情况

2017年中国工地宗数共有84066宗,出让面积共有260695.66万平方米。从出让宗数来看,近四年看来,整体出让数量以及出让面积均呈下降趋势。

在我国工业用地上,2014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宗数为46069中,其中成交宗数为38398宗;到2017年出让宗数为34477宗,成交宗数为28742宗。整体来看,不管是出让数量还是成交数量,近四年我国工业用地都呈现下降的趋势。尤以2015年和2016年下降情况较为明显。

2014年我国工业用地出让面积为165115.98万平方米,其中成交面积为133212.52万平方米;2017年出让面积为132087.03万平方米,其中成交面积为106582.86万平方米。近四年,成交面积呈下降趋势,尤其在2015年下降明显。2014年全国工业用地成交均价为237元/每平米,2017年成交均价为273元/每平米,同比2016年上升7.9%,成交均价均高于出让均价,2017年成交均价增速高于往年。

近年来,中国国内个人消费增长、零售市场成熟及电子商务的不断蓬勃发展,促使零售行业对物流设施尤其是高标准仓储的需求增长迅速。但是目前也存在着重复建设、节地指标约束力不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不到位、资金供应不足以及闲置土地回收存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工业地产的不断扩展,可开发的土地将会越来越少,国家对土地的调控力度将会加大,土地的价值不可避免向上攀升。市场的规范透明成熟将导致竞争激烈化,地产商的投资利润会有所下降,但从长远前景来看,工业地产需求强劲,投资回报相对稳定。而工业地产的销售方式会出现与房地产等有所不同,鉴于土地的升值,竞争的激烈,多数产权持有者不会出售转为出租,以保其产权的升值持有。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地产的有限,地产租金也会不断上涨。

更多详细分析,请关注中研研究院研究出版的《2019-2025年土地开发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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