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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将于3月28日表决

标签:平台 安全 化妆品 草案 责  日期:2019-03-26 17:18
我国首部保卫老百姓“面子安全”,强化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责任,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3月26日上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并将于28日表决。若表决通过,我国首部保卫老百姓“面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于广东诞生。

“知假售假”,电商平台将负连带责任

随着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的日益普遍,“网购族”的利益如何维护,成了草案聚焦的重点内容之一。今年元旦,电商法正式实施,草案专门与电商法衔接,强化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

草案新增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质核验,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或者未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增强风险信息交流制度的操作性,草案新增规定,省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化妆品消费安全警示。

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应立即停产、召回

参照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草案进一步细化化妆品产品召回与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明确产品召回中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12> 化妆品行业发展机遇大,如何驱动行业内在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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