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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标签:登记 不动产 条例 保 立法  日期:2018-12-05 23:53
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保障交易安全,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不动产登记法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提请审议
记者获悉,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冷宏志近日透露,要不断巩固和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紧启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充分发挥保护权益的作用。

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我国2014年正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结束不动产登记由不同部门各自负责的“九龙治水”局面,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冷宏志表示,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避免企业和群众私权的重登、漏登、权利交叉重复,保护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便民利民,是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具体措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从法律层面,目前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在业内看来,不动产基本上是每个民事主体最重要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涉及每个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益,由《条例》这样一个暂行的国务院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难以担负重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

《条例》施行至今已经近四年,级别更高的立法工作也将启动。

今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根据立法规划,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69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不动产登记法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为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列入立法规划一类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因情况发生新变化,确实难以按计划提请审议的,或者需要作出调整的,有关方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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