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地方,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会产生很多问题,土地
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二审新规定:承包方三年以上弃耕抛荒 将依法收回承包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草案此前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比较复杂,发包方可以进行督促纠正,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耕作收益归谁,会产生很多问题,强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容易引发更多纠纷。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