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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10月实施

标签:公司 融资 担保 监督管理  日期:2017-08-24 01:06
近年来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为小微企业和,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国务院公布,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日前,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同时,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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