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本土网,每日更新最新珠海新闻! 收藏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国内经济 >

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每半年缴纳一次

标签:房产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  日期:2019-03-30 01:08
每半年缴纳一次,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每半年缴纳一次,应当在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了解到,该实施《细则》,早在1996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期间经过多次修改,此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今年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共分为八条,其中最受民众关心的是,该《细则》的第三条和第五条。

其中第三条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该《细则》第五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3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

第三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暂按前款规定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

将第七条修改为:“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

第三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

将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23> 房地产行业发展机遇大,如何驱动行业内在发展动力?

专家免费咨询答疑
最近更新
热门排行
推荐阅读